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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資格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的《縣長任用法》的規定,作為薦任公務員的縣長,除必須有三十周歲以上的年齡資格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能充任:一、依法經過縣長考試及格者;二、高等考試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三、在依法舉行縣長考試以前各省考取的縣長經過考試院覆核及格,並曾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四、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法律、政治、經濟、社會學各學科,並持有畢業證書,且曾任薦任官兩年以上,經甄別審查合格、成績列甲等並有證明書者;五、曾任簡任官一年以上,經甄別審查合格,成績列甲等並有證書者;六、曾任薦任官三年以上,經甄審合格,成績列甲等並有證書者;七、現任縣長,經內政部呈薦,由銓敘部甄別審查合格,成績列甲等並有證書者;八、曾任最高級委任官五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列甲等並有證書者。另外,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公務員亦可被任用為縣長:一、曾任縣長兩年以上政績卓著並有公文證明者。二、曾任薦任職五年以上成績顯著並有公文證明者;三現任最高級委任職,有異常卓著的成績並受過升級獎勵者;四、曾任委任職七年以上成績優異並有文書證明者。

縣長任用資格字典分解

縣長的解釋 [the head of a county] 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我國秦漢以後,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唐代縣分三等,不再有令長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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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漢置,《印萃》有睢陵馬丞印,《查氏藏印》有虢縣馬丞印,均見《金石索》五。錢坫亦藏有故市馬丞印,見《漢書·地理志》河南郡故市縣條王氏《補註》引。漢代重馬政,故在一些縣特置馬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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