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開始實施。

1987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中包括了對某些污染物危害環境的行為進行管理處罰的規定。1986年9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規定了一些環境保護內容,如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和名勝古蹟但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違反規定而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行為,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而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聽制止的行為,違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規定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該物品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本條例以於2006年3月1日廢止。

歷史上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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