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警察官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條例》的規定,簡任警察官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始能任用;一、曾任簡任警察官或專辦警察行政事務的簡任官經銓敘合格者;二、曾任最高級薦任警察官或專辦警察行政事務的最高級薦任官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三、在認可的國內外警官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薦任官一年以上並經銓敘合格者;四、在警官學校畢業並於條例實施前曾擔任過薦任警察官三年以上成績卓著經證明屬實者;五、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法律或政治學系畢業曾任最高級薦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或在本條例實施前曾任薦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績顯著,經核查屬實者;六、在認可的國內外軍事大學畢業曾任最高級薦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或在本條例實施前曾任薦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卓著並有公文證明者。

詞語分解

  • 簡任的解釋 .經過選擇而任用官員。《後漢書·申屠剛傳》:“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當是時,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師 李韓公 尤被簡任,凡政令之敷布,軍餉之轉輸,羽檄之交馳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歷史官職推薦:縣市帥

縣市令的屬員。見“縣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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