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館總纂

歷史字典解釋

官名。清末修訂法律館屬官。光緒三十三年(1907)設。定額四人,奏補,分掌本館第一、第二兩科與譯書、編案兩處事務。

詞語分解

  • 修訂的解釋 編者對文章如古代作家的著作的修改訂正詳細解釋修改訂正。 宋 朱熹 《答滕德章》:“ 熹 舊所為書,近加修訂,稍有條理。” 田北湖 《論文章源流》:“慮其害政,而削其跡; 孔氏 修訂國典,更有黜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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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朝置,掌貯藏圖書典籍,屬禮部。由禮部堂官委任所屬司員管理庫事,無定員。每屆順天府鄉試、會試之期,將欽頒書籍送考官檢閱,事畢取回庫存。宣統三年改隸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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