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甄錄試及初試典試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法官考試機構。北洋政府置,設典試委員長一人,由司法總長遴選,經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簡派;典試委員與襄校委員人數均由司法總長臨時決定,經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派充:監試委員二至六人,由司法總長遴選,經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派充。事務員若干人,由司法總長委派。甄錄試用筆試,所考科目為國文與法學通論。初試分筆試與口試,筆試及格後進行口試。筆試考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 * 、國際私法;口試考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詞語分解

  • 司法的解釋 見;執法;詳細解釋.官名。兩 漢 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 宋 沿 唐 制,諸州置司法參軍。 元 廢。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七》。.星官名。 清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歷史官職推薦:鳥師

也稱鳥司,鳥官,即以鳥名官,以鳥作為官名。《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少昊鳥師鳥名。”張晏曰:“少昊之立,鳳鳥適至,因以名官。”參看“鳥官”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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