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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信校尉

散官名號。金始置為武散官,以授正七品上武官。元代沿置,改武官正六品,敕授。明代為武官正六品,升授。

承信校尉字典分解

校尉的解釋 軍職名。據《史記》, 秦 末起義軍中已有此職。《項羽本紀》載: 項梁 “部署 吳中 豪傑為校尉、候、司馬。”又《張耳陳餘列傳》載: 陳勝 “以 張耳 、 陳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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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民國時,兼理司法事務的縣政府,設承審員,幫助縣長審理訴訟事件。承審員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國二十五年縣司法處成立,改稱承審員為審判官。 官名。北洋政府時期,凡未設法院的各縣,應屬初級審判廳或地方審判廳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縣知事審理。助理審判事務的有承審員,員額至多三人(地方事簡的可以不設),由知事選諳熟法律者為之,審判案件,由縣知事與承審員共同負責。承審員之下,並得設書記員一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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