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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判事

唐制,中書省議論軍國大政,中書舍人若干人得各執所見,分別署名,謂之五花判事。所簽署意見由中書令、侍郎審復後,交門下省駁正,再交尚書省頒下執行。

五花判事字典分解

成語五花判事的解釋 唐 宋 時,中書省各官員,對軍國大事因所見不同,須分別在文書上籤具意見並署名,謂之“五花判事”。《資治通鑑·唐太宗貞觀三年》:“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宋 蘇軾 《謝中書舍人表》之一:“雖四戶擅

五花的解釋 (1).見“ 五花馬 ”。(2).五加皮的別名。 宋 洪邁 《容齋四筆·雷公炮炙論》:“五花者,五加皮也。葉有雄雌,三葉為雄,五葉為雌。” 明 李時珍 《本

判事的解釋 謂審理、裁決獄訟。 唐 代官吏考績,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為判事之最。《新唐書·百官志一》:“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為縣

多學一學:五老榜【歷史知識】

唐天復元年(901),昭宗令中書門下於新及第進士中,選年歲已高者,不拘常例授官。時曹松年五十四,王希羽(禹)年七十三,劉象年七十,柯崇年六十四,鄭希顏年五十九,同榜及第。授松、希羽為秘書省正字,象、崇、希顏為太子校書,時稱五老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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