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重修制條

歷史字典解釋

金法律類編。簡稱《重修制條》、《大定條例》。大定十七年(1177),移剌慥等綜合增補《皇統制》、《續降制書》、《軍前權宜條理》、《續行條理》而成,刪繁正失,制文缺者補以律文,制律均缺又疑不能決者,取聖旨論定。總為一千一百九十條,分十二卷。二十八年復加刪修。

詞語分解

  • 制條的解釋 法規條令。 唐 李翱 《勸河南尹復故事書》:“前人制條,相傳歲久,苟無甚弊,則輕改之,不如守故事之為當也。”《金史·移剌慥傳》:“初, 皇統 間,參酌 隋 、 唐 、 遼 、 宋 律令,以為 皇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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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譯烏惹、烏舍、屋惹、兀兒、盟熱。遼、金時東北族名。分布在松花江中游至黑龍江口,和錫霍特山區、烏蘇里江、牡丹江廣大山野、林區。遼初,曾建定安國,並過海南與宋朝交往。遼、金均曾遠征此部。遼屬國軍中有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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