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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都水監事

官名。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置,員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官充任,為都水監長官。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都水監復置都水使者為長官,遂罷。


官名。宋初置,為都水監的主官。見“都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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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隋有過海判官。唐遍置於使府。《唐六典》卷二:“凡別敕差使,事務繁劇者給判官二人”,“非繁劇者,判官一人”。採訪、節度、觀察、招討、經略、防禦、團練、度支、營田、監軍等使之下皆置。綜理本使日常事務,權重務劇,為幕府上佐,甚至充任留後。府州諸曹參軍事或稱判官。五代領州郡事,成為州府職官。方鎮全部幕職亦泛稱判官。北宋三司各部置,分管各案;開封府所置,分日輪流審案;左、右軍巡院所置,掌京城爭鬥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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