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長吏八條
晉代監察官吏的八種規定。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武帝頒布《察長吏八條》,其具體內容據《晉書·武帝紀》記載,分為“能否十條”和“長吏八察,”能否十條為:“田疇辟,生業修,禮教設,禁令行,則長吏之能也;人窮匱,農事荒,奸盜起,刑獄煩,上陵下替,禮義不興, 斯長吏之否也。”八察又分為廉察與劣察, 廉察指“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劣察指“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立, 而私門日富者。”
晉代監察官吏的八種規定。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武帝頒布《察長吏八條》,其具體內容據《晉書·武帝紀》記載,分為“能否十條”和“長吏八察,”能否十條為:“田疇辟,生業修,禮教設,禁令行,則長吏之能也;人窮匱,農事荒,奸盜起,刑獄煩,上陵下替,禮義不興, 斯長吏之否也。”八察又分為廉察與劣察, 廉察指“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劣察指“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立, 而私門日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