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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外交專使

官名。護國軍政府軍務院置,根據《軍務院考實》第五編《職員錄》記載,員額一人,在對內對外有特殊事故時,經撫軍會議同意後派出,掌辦交涉事務。其下並有特任外交副使二人。

特任外交專使字典分解

特任的解釋 [specially appointed] 高於簡任的文官,辛亥革命以後至解放時最高職的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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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代,任用文官分四級,其一級稱特任官。其四級為:一由國民政府以特令任命者為特任官,如各部會長官;二由國民政府就合格人員中遴任者為簡任官,如各部次長、各省政府委員;三由主管長官呈薦任命者為薦任官,各部科長、各省的縣長,四由直轄長官逕行委任者為委任官,如各部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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