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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檢查協作委員會

實業部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的《工廠檢查協作委員會章程》規定,其任務為溝通勞資團體及有關勞工各機關的意見。設委員若干人,由實業部就上述的團體機關或有關上述的行政人員及專家聘任或派充;由委員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報實業部備案。本委員會每月開常會一次,但遇有重要事件得由主席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檢查協作委員會字典分解

工廠的解釋 (1) [manufactory;factory]∶集合勞動力、機械、原料、動力,從事工業品生產的場所(2) [mill]∶製造廠,裝有機器並從事生產的建築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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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新陸軍軍官。光緒三十年 (1904) 定新陸軍營制,始置。每軍一人,正三品,正參領充,簡放。參佐全軍工隊事務,遇工隊聚用時指揮督率。唯平時不編軍,故不常置。 軍中佐官名。清末新軍在軍一級置工程隊,設參領官以掌理本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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