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紀律
文官紀律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文官工作的紀律規定。北洋政府制定,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公布的《官吏服務令》規定,其內容如下:一、官吏應竭盡忠勤,按照法律規定以行使職務。二、屬官對長官在監督範圍之內所發布的命令,有服從的義務。屬官對長官所發布的命令如有意見,可隨時陳述。但若所發布的命令有違法令的規定或命令形式不完備或非屬官職守所應做者,屬官均有權拒絕長官的命令。三、官吏有保密的職責。對於官署機密事件,無論署內署外以及是否本人所管事件,均不得漏泄。上述紀律在退職後亦必須遵守。官吏在審判官廳擔任證人、鑑定人時,如涉及職務上的秘密事件,非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陳述。官吏對於所管事件,不得以未發文書通知該事件的有關人員。官署報告檔案未經發刊,非得主管長官許可,不得私自宣示,為了保守機密,官吏不得兼任報刊的執筆人員。四、官吏必須準時出勤,不得擅離職守。遇有緊要事件,即使已逾辦事時間,亦不得任意離開官署。五、官吏對所管冊檔文卷、器物財產, 均有典守之責,不得遺失棄毀。六、官吏不得假用權力,以圖本身和他人的便利。七、官吏承辦事務,對於該事務關係人,無論用何種名義,均不得接受其饋贈。凡與官吏有統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亦不得接受其饋贈,官吏家族也不能以別項名義及其他方式間接接受饋贈。外國政府贈與的勳章和其他贈送品,應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認可。八、官吏不得兼任公私商業執事人員。凡其他職業與官吏所管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官吏本人與家族亦不得經營。九、官吏除慣例所允許之外,不得有囑託公事之酬宴,不得狎妓聚賭及一切非法之舉動。
詞語分解
- 文官的解釋 非軍事官員詳細解釋文職官員。《後漢書·禮儀志中》:“立春,遣使者齎束帛以賜文官。”《資治通鑑·後晉齊王開運二年》:“吾不知朝廷設文官何所用,且欲澄汰,徐當盡去之。”《紅樓夢》第三六回:“那文官更不比
- 紀律的解釋 ∶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進行而要求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章、條文 ∶綱紀法規詳細解釋.紀綱;法度。《左傳·桓公二年》:“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樂府詩集·燕射歌辭三·隋元會大饗歌》:“照臨有度,
歷史官職推薦:左都督
官名。北魏置為統兵武臣,位在大都督之下。西魏亦置。元末朱元璋置為大都督府副長官,正二品。吳元年更定官制,改置為大都督府長官,正一品。明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遂置為各府長官。永樂元年設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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