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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簡明條約

即《中法會議簡明條款》,亦稱《李福協定》。中法戰爭期間,法國脅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法戰爭爆發前後,清政府內部在戰、和問題上爭論激烈,權臣李鴻章等人極力謀和。戰爭正式爆發後數月之內,法軍侵占了紅河三角洲,法國配合軍事攻勢,對清政府進行誘降活動,李鴻章等人則著力迎合,清政府授命李鴻章與法國代表福祿諾談判,雙方於1884年5月11日 (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簽訂本約。凡五款。主要內容:清政府不干涉法國和越南之間已定和將定之條約;中國自越南即行撤軍;中越邊境聽憑法國、越南貨物運銷,按於“法國商務極為有益之原則”議定商約稅則。三個月後對該約條款再行詳議。此次議約,促使法國進一步擴大對中國進行侵略擴張。

中法簡明條約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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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辛丑條約》關於修改通商行船條約的規定,英國強迫清政府於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在上海訂立本約。凡十六款,另附屬檔案一。主要內容為:英商可購買中國公司股票;中國盡免進出口貨物之厘金;英商在華設廠生產之紗、布僅納出廠稅,其餘各稅概行豁免;開長沙、萬縣、安慶、惠州、江門為商埠;中國須制訂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以保護英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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