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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內善後(後)章程

清政府改革西藏地方行政體制的規定。曾頒布過兩次。一次為乾隆十六年(1751)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之亂後,由策楞等奏訂的“善後章程十三條”;一次為乾隆五十八年清軍擊退廓爾喀軍入侵後,由福康安等奏訂的“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藏文作“水牛年文書二十九條”),而以此次章程所定內容最為詳備,凡有關西藏官制、軍制、司法、邊防、財政、戶口、差役、涉外事宜及達賴、班禪轉世抽籤辦法,悉有明細規定,尤具體確定了駐藏大臣全面督辦西藏事務的職權。道光二十四年(1844),琦善等於奏參攝政徇私舞弊並治罪後,復擬定“裁禁積弊章程二十八條”,亦屬善後章程性質。此章程重申前兩章程所定駐藏大臣職權,並據當時實情,對有關吏治、藏軍、寺院管理等條款有所修改。

也學習下:藏諸名山,傳之其人【歷史典故】

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仆誠以著此書,藏諸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仆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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