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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廠

又稱礦場。為專事開礦冶煉之工場。清代金、銀、銅、鐵、鉛各廠多集中於廣東、四川、雲南諸省。為民辦或官督商辦。其投資者稱“鍋頭”或“爐頭”,開採單位為“硐”或“尖”,冶煉單位為“爐”。

礦廠字典分解

礦的解釋 礦 (礦) kuàng 地層中的自然物質,開採出來有用:礦藏(c俷g )。礦產。礦苗。礦泉。礦層。礦床。礦源。油礦。金礦。 開採礦物的場所:礦井。礦坑。下礦。

廠的解釋 廠 (厰) chǎng 指用機械製造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工場。 有空地方可以存貨或進行加工的地方:煤廠。 棚舍:“枳籬茅廠共桑麻。” 中國明代為加強專制統治而設

不妨一看:礦業監察員【歷史官職】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屬實業部。依照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十六日公布的《礦業監察員規程》規定,常駐於礦業繁盛區域或重要礦場,其監察的事項為:一、奉行礦業法令事項;二、礦利保護事項;三、礦業保全事項; 四、礦業工程設施事項;五、礦產額及銷售事項;六、其他礦業上應行監察事項。關於未開採之礦、適於國營之礦、應行保留之礦、適於小礦業之礦、礦業經濟狀況、礦業停止情形、礦業經濟狀況以及實業部交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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