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東三省交涉五案條款

歷史字典解釋

清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務部尚書梁敦彥與日本駐華公使伊集院彥吉訂於北京。凡五款。規定:(1)中國如築新法鐵路允與日本先行商議;(2)中國認大石橋至營口鐵路為南滿鐵路支路,俟南滿鐵路期滿才交還中國;(3)日本取得開採撫順、煙臺煤礦之權;(4)安奉、南滿兩路沿線礦務由中日合辦;(5)日本允京奉鐵路展造至奉天(今瀋陽)城根。

詞語分解

  •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 條款的解釋 公文或法規等上的條目款項詳細解釋.檔案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說謊》套曲:“調脫空對眾攀今古,念條款依然説是非,難迴避。”《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 衛鞅 於是定變法之令,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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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於都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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