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刑條例

問刑條例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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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明代補充明律科刑之條文。附於律後,形成明律附例之體例。明律頒行後,各代對法外科刑增廣有條例。弘治五年(1492),刑部尚書彭韶請刪定問刑條例。十三年,增歷年經久可行之問刑條例二百九十七條,此後律、例並行。嘉靖二十八年(1549)詔議增至二百九十四條。三十四年增入九事。萬曆十三年(1585)輯後頒詔令及宗藩軍政條例、捕盜條格、漕運議單與刑名相關者,共三百八十二條,刪世宗時苛令甚多。崇禎十四年(1641)刑部復請議定,未及行而明亡。

詞語分解

  • 問的解釋 問 (問) è 有不知道或不明白的事請人解答:詢問。問答。問題。問鼎(指圖謀奪取政權)。問津。質問。過問。 為表關切而詢問:慰問。問候。問長問短。 審訊,追究:審問。問案。唯你是問。 管,干預:概不過
  • 條例的解釋 ∶由國家制定或批准的規定某些事項的法律檔案安全條例 ∶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組織條例詳細解釋.著作的義例、體例。 漢 何休 《春秋公羊傳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條例,多得其正,故遂隱括,使就繩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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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東局子。見“天津機器製造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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