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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谷龍長官司

土司名。明嘉靖十一年(1532)降小谷龍安撫使司置。長官宋姓。順治十五年(1658)附清。治今貴州龍里縣北谷龍,管谷龍、平寨等處村寨,居民主要為苗族、布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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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杖則受,大杖則走”之省。謂輕打就忍受過去,重打就逃走。舊時認為這是子女受到父母懲罰時應有的孝順態度。《孔子家語.六本》:“小棰則待過,大杖則逃走。”宋.陸九淵《經德堂記》:“舜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妻帝二女,不待瞽瞍之命。”《隋唐演義》九四回:“古人有云:小杖則受,大杖則走。此不過謂一家父子之間,教訓督責,當父母盛怒之時,以大杖加來,或受重傷,反使父母懊悔不安,且貽父母以不慈之名。”《聊齋志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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