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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簡明章程

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1)商部奏準頒行。共二十六條。規定凡屬商務繁富之區設立商務總會,稍次之地設立分會,依其省份隸屬於商務總會。另在會員人數、會董資格及總、協理職責和許可權、議事規則等方面均有具體規定。三十二年,又頒《訂定商會章程附則》六條,對設立商務分會及有關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商會簡明章程字典分解

商會的解釋 [chamber of commerce] 商人組織的,用以保護本階層權益的團體

看一看:商於驛【歷史地名】

唐置。在今陝西商州市西。《方輿紀要》卷54商州 “安山驛” 條下: “又商於驛在州西五里。” 唐置,在今陝西省商洛市西。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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