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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礦務正章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八月農工商部奏準頒行。共十五章七十四款。規定農工商部設立專司專管礦務一切事宜;凡前此按舊章開採礦產之華洋各商,均須依照新章修改增補。外商所訂契約條款有占奪華民生計及有礙中國主權、地方治理者,也應妥為修改;凡為華商,皆可承辦開礦,與中國有約之各國外商,允願遵守中國之法律者,也可與華商合股稟請承辦。此章頒行之後,原訂《暫行礦務章程》即失效。

大清國礦務正章字典分解

大清的解釋 (1).謂大道。《管子·內業》:“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視於大明。” 尹知章 註:“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隸釋·漢太尉楊震碑》:“立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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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簡的一種。1978年夏於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115號漢墓出土。共有殘簡四百餘支,經考定當為西漢後期之物。簡文隸書,內容大多是軍事方面的律令文書,包括有關軍隊的編制、標誌和軍功爵級的規定,及陣法操典、賞罰制度等,對研究西漢軍事制度和邊防情況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少數簡文抄錄《孫子》部分章節,內有不見於今本《孫子》的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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