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分八字義

歷史字典解釋

明律例中量刑用語。《明律》卷首例分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字。以,與真犯同,如以盜論罪。準,與真犯有所差距,如準盜論罪,處刑則輕於盜。皆,不分首從,同等科罪,如皆處斬。各,彼此同科此罪,如各杖一百。其,變於先意,如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及,事情連後,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沒收歸官。即,意盡而明,如犯罪事發在逃,而證據確鑿,即等於獄成。若,文雖殊而會上意,如犯罪事發時已老病,以老病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病同之。

詞語分解

  • 字義的解釋 字詞的意義。《魏書·儒林傳·孫惠蔚》:“今求令四門博士及在京儒生四十人,在祕書省專精校考,參定字義。” 唐 陳夷行 《<九經字樣>奏狀牒文》:“或經典相承,與字義不同者,具引文以註解。”《二刻拍案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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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或稱大官丞。秦置,為太官令副貳。漢沿置,東漢設左丞、甘丞、湯官丞、果丞各一員,左丞主飲食,甘丞主膳具,湯官丞主酒,果丞主果品。一說秩四百石。魏、晉、南朝沿置,宋、齊皆員一人,梁四人,又有市買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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