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亦稱《湖廣鐵路借款契約》。宣統三年四月二十二日(1911.5.20)由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與英、法、德、美四國銀行團代表在北京簽訂。共二十五款。主要內容為:借款六百萬英鎊,九五折付款,利息五厘,四十年還清;以湘鄂百貨厘金、鹽捐等為抵押;四國銀行團享有湘鄂境內粵漢、川漢鐵路的修築權;以後鐵路延長,四國銀行團有繼續借款修築的優先權。清政府以鐵路國有為名,出賣粵漢、川漢鐵路權利。川、鄂、湘、粵四省因已集股興工,紛起反對,掀起了保路運動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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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南詔官名。職位低於坦綽、布燮、久贊,分正酋望、員外酋望,與大軍將並稱或兼大軍將,亦居清平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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