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和好通商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簡稱《中巴通商條約》,亦稱《中巴天津條約》。巴西挾持清政府訂立的條約。光緒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欽差全權大臣李鴻章與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簽於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內容:(1)兩國可互派使臣駐京;(2)兩國可在通商口岸互設事;(3)兩國人民可遵章在對方各地遊歷和在通商各口貿易,互享最惠待遇;(4)不得販運鴉片至對方;(5)巴西享領事裁權。此約某些條款表面上對等互惠,但在當時條件下實際只能惠及巴西。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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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置。治今河北棗強縣東北。屬信都國。東漢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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