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改訂山東五處礦務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山東採礦公契約》。清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十四日(1907.8.22)訂於濟南。德國華德採礦公司要求在山東五處共十二萬方里之地區勘礦採礦,清政府以利權損失頗大,遂與改訂。凡八條。規定公司可租用開礦地畝七塊,每塊面積不得逾三十方里,且須繳納開礦執照費、礦產出井稅和出口稅。

詞語分解

  • 中德的解釋 .中正的德行。《書·酒誥》:“爾克永觀省,作稽中德。” 孔 傳:“汝能長觀省古道所為,考行中正之德,則君道成矣。”《國語·周語下》:“夫有和平之聲,則有蕃殖之財,於是乎道之以中德,詠之以中音。” 唐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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