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山電線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政府與朝鮮訂立的約章。清光緒十二年(1886)由清政府駐朝大臣袁世凱等與朝鮮代表簽訂。地點不詳,或說漢城。凡六條。主要內容:(1)朝鮮添設釜山電線,由中國電報局承辦;(2)由漢城至釜山,添設三局,人員均歸中國電報局揀派,一切局務由華員主持。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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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滿洲正藍旗人,葉赫那拉氏。以蔭生授刑部主事,晉員外郎。光緒三年補太常寺少卿,後歷任太僕寺卿、太常寺卿、內務府大臣、都察院左都御史、工部尚書、禮部尚書。二十四年光緒帝明定國是,詔自下科為始,一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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