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緬甸條款

歷史字典解釋

亦稱《中英會議緬甸條款》。英國政府為吞併緬甸和向中國西南地區侵略擴,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1886.7.24),由總理衙門大臣奕劻、毓汶與英國前駐華公使歐格訥(Nicholas Roderick O’conor,1843—1908)簽於北京。凡五款。主要內容:(1)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現時所秉一切政權”;(2)雙方派員勘定中緬邊界,另立邊界通商專章;(3)《煙臺條約》中所訂英派員由印度入西藏事停止,印藏邊界通商仍行議辦。

詞語分解

  • 條款的解釋 公文或法規等上的條目款項詳細解釋.檔案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說謊》套曲:“調脫空對眾攀今古,念條款依然説是非,難迴避。”《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 衛鞅 於是定變法之令,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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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魯地。在今山東兗州市西北。《春秋·莊公十年》前:“公敗宋師於乘丘”,即此。西漢置乘丘縣。《漢書·地理志》顏師古註:“《春秋》莊公十五年,公敗宋師於乘丘,即此是也。”戰國先屬趙,後屬齊。一說在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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