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

韓非及後人 《韓非子·飾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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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韓非子·飾邪》

解釋:統治者,行公義,公私分明。

原文摘要:
凡敗法之人,必設詐托物以來親,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亂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賢佐之所以侵也。故人臣稱伊尹、管仲之功,則背法飾智有資;稱比干、子胥之忠而見殺,則疾強諫有辭。夫上稱賢明,不稱暴1*1亂,不可以取類,若是者禁。君子立法以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為非者,是邪以智,過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明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義也;必行其私,信於朋友,不可為賞勸,不可為罰沮,人臣之私義也。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義。修身潔白而行公行正,居官無私,人臣之公義也;污行從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則人臣去私心行公義;亂主在上,則人臣去公義行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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