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檢通告貪污受賄等犯罪分子限期內自首

1989年10月31日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所規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
在上述期限內,凡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檢舉立功表現的,一律從寬處理。凡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的;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的;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潛逃、拒不歸案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到10月31日為止,全國共有36171名犯罪分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直接涉及犯罪數額3.5億元;17600多人到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主動交代貪污受賄問題,涉及金額1.16億多元和一些外幣。
據介紹,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的3.6萬多人中,貪污受賄者占70%,犯罪數額在萬元以上的超過10%;黨員9363人,縣處級幹部742人,廳局級幹部40人,副部級幹部1人。到各級監察機關交代貪污、受賄等經濟問題涉及金額在萬元以上的也超過10%。縣處級幹部679人,廳局級幹部21人。
與此同時,9457名在押犯也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並檢舉揭發出65400條案件線索。
兩個《通告》的貫徹執行挽回了一大筆經濟損失。已退交到各級檢察機關的贓款贓物折款20900萬元。到各級行政監察機關退交的贓款有7600多萬元,另外還有小汽車、機車、彩電、錄像機、錄音機、金首飾等一大批贓物。
檢察機關受理民眾的舉報線索23萬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長兩倍以上。
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起訴的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案件10039件,判處8250件,共判處案犯12461人,其中從輕判處3715人,從嚴判處1595人。各級監察機關對2616名主動坦白交待問題的給予寬大處理,其中免予行政處分的1841人。

歷史上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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