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典故>> 生殺之權

生殺之權

掌握別人死活的權力。漢 荀悅《漢紀.哀帝紀上》:“況郭解之論,以匹夫之細,竊生殺之權,罪已不容於誅矣。”明 劉基《蛇蠍》:“天生民不能自治,於是乎立之君,付之以生殺之權。”


見“生殺予奪”。魯迅《而已集·讀書雜談》:“往往有人誤以為批評家對於創作是操~,占文壇的最高位的。”

生殺之權字典分解

成語生殺之權的解釋 掌握別人死活的權力。

生殺的解釋 (1).指萌生凋落、昭蘇伏蟄、陰陽消長等自然規律。《莊子·天運》:“怨恩取與諫教生殺八者,正之器也。” 成玄英 疏:“應青春以生長,順素秋以殺罰。” 唐 白居

順便了解:生米做成熟飯【歷史典故】

明清時熟語。比喻事已做成,無法改變。《金瓶梅詞話》二四回:“你我生米做成熟飯,你識我見的,促織不吃癩蛤蟆肉,都是一鍬土上人。”《紅樓夢》六四回:“就是嬸子,見生米做成熟飯,也只得罷了。”《鏡花緣》三五回:“今日如果進宮,生米做成熟飯,豈有挽回之理?”《紅旗譜》卷一:“老驢頭想,既是生米做成熟飯,還有什麼說的!”也引作〔生米煮成熟飯〕。明.沈受先《三元記.遣妾》:“小姐,如今生米煮成熟飯了,又何必如

生殺之權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