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龍坑長官司

歷史字典解釋

明洪武五年 (1372) 改養龍坑宿征等處長官置,屬貴州宣慰司治所即今貴州息烽縣北養龍司鄉。清以後廢。


明洪武五年(1372年)改養龍坑宿征等處長官司置,治今貴州省息烽縣北養龍站。屬貴州宣慰使司。清屬貴陽府。後廢。

詞語分解

  • 官司的解釋 ∶訴訟打官司一到任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詳至案下。;;《紅樓夢》 ∶舊指官府後來不合偷了店主人家錢財,被捉住了,要送官司問罪。;;《水滸》詳細解釋.普通官吏;百官。《左傳·隱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澤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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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汶川縣。治所即今四川汶川縣。《新唐書·南詔傳》:異牟尋與吐蕃合力內擾,“一趨茂州,逾文川,擾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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