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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贓者的任官限制

官員任用限制之一。漢代即有此種規定,如《漢書·貢傳禹》記孝文帝時,吏坐贓者,禁錮不得為吏。唐代亦有對犯贓者任官的限制規定,如開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詔:“內外官有犯贓至解免以上,縱縫赦免,並終身勿齒。”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後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未曾任刺史、縣令或在任有贓累者,宰臣不得擬議。”對於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屬的任官限制 官員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聖歷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詔:“其楊素及兄弟子孫已下,並不得令任京官及侍衛。”

對於犯贓者的任官限制字典分解

對於的解釋 [in regard to;as to;for] 介詞。表示人、事物、行為之間的對待關係

多看看:對移【歷史官職】

即“對換”。 宋代官員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即“對換”,見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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