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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事

官名。明朝及清初提刑按察使司之職官朱元璋吳元年 (1367) 始設,為按察使司之正官,正五品。洪武十三年 (1380) 革,次年復設。分領提學、驛傳、清軍、分巡、兵備等道。各省因事而置,無定員。清初沿置,無定員,為巡道之兼銜。乾隆十八年(1753) 省,參見“僉事道”。又,清末東三省地方機構民政使司、交涉使司、度支使司中各置僉事,佐長官掌司事


官名,總管文牘。元代諸衛、諸親軍、廉訪司、左右威衛使司、宣撫司、安撫司等,均置僉事。見《元史》百官二、百官五、百官七。明承元制,按察司、諸軍都督府、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等均置僉事。見《明史·職官四、職官五》。清廢。參看《續文獻通考·職官十》。宋金兩朝寫作“簽事”,元明二代寫作“僉事”。

僉事字典分解

僉事的解釋 (1).官名。 金 置按察司僉事。 元 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 明 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 清 初沿用, 乾隆

僉的解釋 僉 (僉) qiān 眾人,大家。 全,都。 古同“簽”。 筆畫數:7; 部首:人; 筆順編號:3414431

事的解釋 事 shì 自然界和社會中的現象和活動:事情。事件。事業。 變故:事故(出於某種原因而發生的不幸事情,如工作中的死傷等)。事端。 職業:謀事(指找職業)。 關係

多學一學:僉民壯法【歷史知識】

明代徵集民戶壯丁進行訓練以備調用之法。弘治七年(1494)定。選取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健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里僉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僉四名;一百里者,每里僉五名。春夏秋每月操練二次,冬季操練三次。遇警調集,官給*行糧。富民不願者,納錢免僉,由官代募。隆慶中,張居正等建議僉畿甸民兵,除單丁老弱外,父子三人籍一子,兄弟三人籍一弟。後又略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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