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官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規定,簡任官須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始得任用:一、現任或曾任三等薦任文官,但教官、技術官和依特別任用法任用的不在此限;二曾任簡任文官滿一年以上,但教官、技術官和依特別任用法任用的在職年數除去計算;三、曾任簡任文官並受文官高等考試及格。另據同日公布的《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規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滿三年以內,除依上述規定外,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任用為簡任官:一、國內外大學或專門學校修政治、法律經濟三年以上,得有文憑;二、曾任兩任文官;三、現任或曾任四等薦任文官;四、曾有和簡任、薦任文官相當的資格,並歷辦行政事務滿三年以上而有成績者。

詞語分解

  • 簡任的解釋 .經過選擇而任用官員。《後漢書·申屠剛傳》:“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當是時,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師 李韓公 尤被簡任,凡政令之敷布,軍餉之轉輸,羽檄之交馳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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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尚書的別稱。因吏部居尚書列曹之首,且權任要重,故名。《三國志·衛繼傳》:“拜奉車都尉、大尚書”。《晉書·孔愉傳》:“尋徙大尚書”。 官名,漢朝稱諸曹尚書之長為大尚書。《隋書經籍志》錄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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