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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司簿尉

官名合稱。宋朝軍巡判官,司理、司戶、司法參軍,縣主簿,縣尉,簡稱判、司、簿、尉。為選人第四等、第七階。徽宗崇寧二年(1103)重定選人官名,換迪功郎。


宋初選人第七階本官階的通稱。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改為將仕郎。

判司簿尉字典分解

判司的解釋 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分別掌管批判文牘等事務。亦用以稱州郡佐吏。《舊唐書·職官志一》:“鎮軍滿二萬人以上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

簿尉的解釋 主簿和縣尉。泛指地方官府佐理官員。 唐 杜甫 《送高三十五書記十五韻》:“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 宋 王讜 《唐語林·補遺二》:“ 王沐 , 王涯 之再

多看看:判然兩途【歷史典故】

述補 像兩條不同的路一樣區別明顯。明·海瑞《贈廖錦台膺首薦序》:“人之所以責官,人之所以責士,~矣!”△多用於指人事的區別。→截然不同。也作“判若兩途”、“截然兩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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