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洋政府時期,東省特別區在哈爾濱設定高等審廳和地方審判廳(附設簡易庭),並在鐵路沿線各地設定地方分庭(地方案件採用巡迴裁判制度);均配置檢察官一至三人,獨立行使職權。另由法部酌委外國人為咨議和調查員。地方審判廳附設的簡易庭或分庭,審理初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服其判決的,得抗訴於地方審判廳;若仍不服判決,得抗訴於高等審判廳。涉外的訴訟案件,得允許外國律師出席。

詞語分解

  • 東省的解釋 .古代中央官署之一。 南朝 齊 指集書省,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以散騎常侍為長官。《南齊書·百官志》:“自二衛、四軍、五校已下,謂之‘西省’;而散騎為‘東省’。”《南史·張瓌傳》:“ 齊 建元 元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歷史官職推薦:尚方令丞

官名。秦始置尚方令,屬少府。漢沿置,有丞。尚方是製備宮廷器用的機構。《後漢書·百官志三》本註:“掌上手工作御刀劍諸好器物。”其所作器物當是鏤鑲金玉等貴重物品。《漢書·朱雲傳》記朱雲說:“臣願賜尚方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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