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官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規定,薦任官須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始得任用:一、文官高等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薦任文官滿一年以上,但教官、技術官和依特別任用法任用的在職年數除去計算;三、現任或曾任審判官、檢察官滿一年以上,得任為法部薦任文官;四、現任或曾任北京大學校及官立中等以上經教育部認可各學校的教官滿一年以上,得任為教育部薦任文官。另據同日公布的《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規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滿三年以內,除依上述規定外,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任用為薦任文官:一、具有簡任官一、二、四各項資格者;二、曾任薦任文官者;三、曾有和薦任文官相當的資格,並歷辦行政事務滿三年以上而有成績者;四、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或國內法政講習所學習政治、法律、經濟一年半以上得有證明書,並曾辦行政事務滿二年以上而有成績者;五、文官高等考試初試及格,學習半年以上者。參見“簡任官任用資格”。

詞語分解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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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十壯將軍”。 官名。南朝梁代設此將軍,為十二班。見《隋書·百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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