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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院錄事

官名。清末內閣法制院屬官。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位僉事之下。無定員,視事之繁簡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與審議。

法制院錄事字典分解

法制的解釋 [legal system] 法令制度

多學學:法官【歷史知識】

①官名。戰國時秦國掌法之官。《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後用以稱法司之官。②明代道官。為龍虎山正一真人的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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