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法官考試機構。北洋政府置,設委員長一人,由司法次長充任。典試委員八人(半數常任),由司法總長遴選,臨時呈請大總統派充。監試委員人二,由司法總長遴選派充。再試分筆試與口試,筆試及格後進行口試。筆試用兩件抗訴案件為題,令應試者詳細敘述事實和理由,擬具詞作答;口試方法由典試委員會臨時決定。再試若不及格,得補習六個月,期滿後由監督長官呈請特試。

詞語分解

  • 司法的解釋 見;執法;詳細解釋.官名。兩 漢 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 宋 沿 唐 制,諸州置司法參軍。 元 廢。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七》。.星官名。 清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歷史官職推薦:殿中太醫校尉

醫官名。晉朝置。銀印青綬。與“太醫校尉”有別。參見“殿中太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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