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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審處

官署名。又稱“總辦秋審處”。清朝刑部所屬辦事機構。雍正十二年 (1734) 設。原以廣西、四川二清吏司掌核秋審 (即錄各省獄囚) 之案。至是,始遣各司滿、漢員外郎各二人專辦。後又設協辦四人。乾隆十九年 (1754) 定,以總辦司員任其事。所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無定員,由刑部尚書酌定。凡秋審,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項,先由十七司擬送本處提出審核意見,再呈刑部尚書核閱,然後匯供詞送於九卿、詹事、科、道以待會審。經會審情實者,另繕冊呈皇帝批准。所用經費,由本處查核題銷。光緒三十二年 (1906) 裁。


清刑部所屬機構,秋審與朝審初由四川、廣西兩司分掌,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始設總辦秋審處,簡稱秋審處。由刑部尚書酌派郎中、員外郎、主事坐辦或兼辦,掌核辦秋審、朝審案件。都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項,先由十七清吏司擬送秋審處,秋審處出具審核意見,送尚書核閱,然後匯集“招冊”(供詞),送於九卿公審。經會審核實者,另繕“黃冊”(題本附冊)報皇帝裁決。秋審、朝審的費用由本處核銷。

秋審處字典分解

秋審的解釋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處國語字典 處 (處) chǔ 居住:穴居野處。 存在,置身:設身處地。處心積慮。處世。 跟別人一起生活,交往:融洽相處。 決定,決斷:處理。 對犯錯誤或有罪的人給予相當的

順便了解:秋憲【歷史知識】

①漢代御史的別稱。漢授御史多在立秋,取肅殺之意,故名。②刑部尚書的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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