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官職>> 律例館

律例館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朝刑部所屬機構。順治二年(1645)始設。特簡王大臣為總裁,以各部院通習法律者十八人為提調、纂修等官。乾隆七年(1742)改隸刑部。設總裁無定員,以刑部尚書侍郎兼充,提調官一人,纂修官四人,以本部員充任,收掌官四人,翻譯官四人,謄錄官六人,以本部筆帖式充任。掌修明法令,刊定條式,隨時審訂,以詔有司。每經五年彙輯編排,稱小修; 每十年則重編新格,增減補刪,定為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此外,刑部各司案件有應駁者及應更正者,均交該館覆核。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


官署名,清置,屬刑部,掌修訂法令條式。《清史稿·職官一·刑部》:“律例官,由尚書或侍郎充總裁。提調一人、纂修四人(司員兼充)、校對四人、收掌二人、翻譯、謄録各四人(司員及筆貼式充)。掌修條例。五年彙輯為小修,十年重編為大修。”

詞語分解

  • 律例館的解釋 清 代官署名。 順治 二年始設; 乾隆 七年隸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條式頒行。每經五年彙輯編排,稱小修;滿十年,重新補充刪減,定為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一》
  • 律例的解釋 法律和判例。補充成文法律的猶太口傳法律或成文和口傳法律的總稱或任何特別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說明的總體詳細解釋.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明 沉鯨 《雙珠
  • 館的字典解釋 館 (館) ǎ 招待賓客或旅客食宿的房舍:賓館。旅館。館舍。 一個國家在另一個國家外交人員常駐的住所:大使館。領事館。 某些服務性商店的名稱:茶館。照相館。 一些文化工作場所:報館。博物館。文化館。館

歷史官職推薦:總甲

元明以來地方之職役。清朝由州縣派官充任。每甲轄數十百家,往往為一鄉。鄉中設鄉約約束,有里長司勸化之事,而統歸總甲管理,又,山西、陝西等處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內亦設此官,位在十家長之上。每堡設牌頭四名

律例館_律例館介紹_歷史知識
律例館_律例館介紹_歷史知識糾錯

猜你喜歡:


律例館_律例館介紹_歷史知識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if item.fback}}
管理員回覆:{{item.fback}}
{{/if}}
{{/e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