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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

選拔律師的考試。北洋政府時期始有此制,依照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律師考試令》的規定,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合併舉行,典試委員亦由司法官典試委員兼任。考試分甄錄試和大試,與司法官考試的甄錄試、初試相同。

律師考試字典分解

律師的解釋 [lawyer;solicitor; attorney] 在案件中為委託人辯護、代理訴訟及處理平常法律業務的人員

考試的解釋 [examination;test;exam] 通過書面或口頭回答、現場操作等方式考查人的技能或知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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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聖祖敕撰。五卷。分三編。康熙五十三年(1714)成書。上編二卷為“正律審音”,下編二卷為“和聲定樂”,各有圖說。詳論康熙所定十四律及管弦、樂器等製造。續編一卷為“協均度曲”,記述葡萄牙人徐日升、義大利人德禮格所講音律節奏,以考證古法;亦有圖說。後高宗又敕撰後編,一百二十卷。乾隆十一年(1746)成書。分祭祀樂、朝會樂、宴饗樂、導引樂、行幸樂等宮廷樂譜、舞譜和樂器圖。所記丹陛大樂、清樂、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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