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委員會
官署名。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置,掌研究、籌備及實行全國建設計畫,辦理水利、電氣及不屬於各部會主管的國營事業;對各省區長官辦理建設事宜,負監督、指導之責。本會由國民政府聘任委員若干人組成,行政院院長、各部部長、各省建設廳廳長為當然委員會委員;每年開大會一次。由政府就各委員中任命委員長及副委員長各一人,以總其事。下設總務、水利、電氣三處。
官署名。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國民黨政府設定,隸屬於國民政府。本會委員由中央政治會議遴選,並推定一人為主席。同年十月,國民政府改組,五院建立,該會改隸行政院,取消委員會主席,改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興辦無線電、電氣、水利、採礦、蠶絲、衛生、建設及首都道路等事宜。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十七日國民黨政府修正公布《建設委員會組織法》,仍直隸國民政府。
建設委員會字典分解
建設的解釋 [construct;build] 創立新事業;增加新設施;充實新精神經濟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