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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法小吏

指獄史,掌獄法。《漢書·丙吉傳》:“丙吉字少卿,魯國人也。治律令,為魯獄史。”“吉本起獄法小吏,後學詩、禮,皆通大義。”由此可知,“獄法小吏”,即指獄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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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法的解釋 刑獄之法。指治罪條例。《商君書·境內》:“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高爵罷,無給有爵人隸僕。”《史記·蒙恬列傳》:“ 秦王 聞 高 ( 趙高 )彊力,通於獄法,舉以

小吏的解釋 [inferior official] 小官,小差役留為小吏。——唐· 柳宗元《童區寄傳》十五府小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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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用語。即犯罪事實成立。《唐律疏議·名例·除名》註:“謂贓、狀、露、驗及尚書省斷訖未奏者。”贓指贓物,露指贓物被查獲,狀指殺人等罪行,驗指查得犯罪現場。罪狀經尚書省刑部複查斷決後,雖未經上奏朝廷,亦為獄成。凡官吏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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