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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籌備處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中央各部院、各省督撫及順天府之附屬機構。宣統元年十二月(1910)奏設。機構、職官無定製,一般在京各衙由丞參督管,各省由道督管。職司有關該衙該省籌備 * 事宜的執行與統計。


(1)清末法部籌備 * 的機構。辦理有關籌備 * 、司法律例的改革等事項。設總理一人,總理本處事務;提調一人,商承總理分配各種事務,稽察帳目,覆核各科已成稿件;總纂一人,覆核各種已成稿件,調查京外司法工作情況。處下分設四科: 第一科, 辦理機事項並保存檔案; 第二科,考核京外各級審廳,檢查廳、提法司、看所等的設定規章;第三科,掌編譯各種章程圖書; 第四科辦理文圖、總務事項。各科設科長、副科長與科員以辦理事務。(2)理藩部設。見“理藩部 * 籌備處”。

詞語分解

  • * 的解釋 指立 * 治詳細解釋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治理的政治制度。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力言立憲以催革命之萌芽者……言皇帝復辟而 * 必無不行之慮。” 毛 * 《新民主主義的 * 》:“ * 是什麼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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