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歷史字典解釋

清宣統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發,清政府為緩和輿論壓力,挽救統治危機,於九月十三日頒布此“十九條”,宣布實行責任內閣制,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憲法由資政院起草決議”,“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皇室經費聽由國會決議等等。在形式上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的權力,但仍把“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列在首位。“十九條”公布後,經資政院推薦,由皇帝任命袁世凱為總理大臣組織新的責任內閣。

詞語分解

  • 憲法的解釋 根本 * 。特指國家、社會的根本法規和原則的系統或總體,它決定了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並保證給予人民一定的權利和規定了人民應盡的義務詳細解釋.公布法令。《集韻·去願》:“《周禮》:縣法示人曰憲法。後人因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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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國名。即“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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