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府事

判府事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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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宋朝對二品以上官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等官職任知府者之稱呼。參見“知府”。

詞語分解

  • 事的字典解釋 事 ì 自然界和社會中的現象和活動:事情。事件。事業。 變故:事故(出於某種原因而發生的不幸事情,如工作中的死傷等)。事端。 職業:謀事(指找職業)。 關係和責任:你走吧,沒你的事了。 辦法:光著急也

歷史官職推薦:大學校長

官名。大學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北洋政府時期國立大學校長由教育總長聘任。國民黨政府時期國立大學校長由國民政府任命;省和直轄市設立的大學校長由省市政府分別呈請國民政府任命。除國民政府特準外,均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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