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院長

歷史字典解釋

官名。即“法制院院使”。

詞語分解

  • 法制的解釋 法令制度詳細解釋.法令制度。《管子·法禁》:“法制不議, * 不相私。” 漢 賈誼 《新書·制不定》:“仁義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 何琇 《樵香小記·鈞金束矢》:“
  • 院長的解釋 . 唐 代御史、拾遺的別稱。 唐 李肇 《唐國史補》卷下:“宰相相呼為元老,或曰堂老。兩省相呼為閣老,尚書丞郎郎中相呼為曹長。外郎御史遺補相呼為院長。” 唐 韋迢 有《早發湘潭寄杜員外院長》詩。按

歷史官職推薦:大諫

官名。①春秋齊國置,掌規勸訓戒之事。《管子·小匡》: 管仲曰“犯君顏色,進諫必忠,不辟死亡,不撓富貴,臣不如東郭牙,請立以為大諫之官。”《呂氏春秋·勿躬》作“大諫臣”。②諫議大夫別稱。洪邁《容齋四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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