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員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法》的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任用為薦任公務員:一、經過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的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現任或曾任薦任職,經甄別審查或考試合格者;三、現任或曾任最高級委任職三年以上,經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四、曾於民國有特殊勳勞,或致力於“國民革命”七年以上並著有成績者;五、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畢業且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詞語分解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歷史官職推薦:刑獄參軍

“刑獄賊曹參軍”或“刑獄賊曹參軍事”省稱。參見“刑獄賊曹參軍”。 官名。見“公府刑獄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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