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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專員

官名。民國二十一年始置。行政院為整頓吏治,增進行政效率,令各省劃定行政督察區,設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的輔助機關。每區設行政督察專員一人,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並監督招導及統籌轄區內各縣市行政,除有特殊情況外,專員兼任駐地的縣長及該區保全司令,對轄區內各縣市的保全團隊、水陸公安警察及武裝民衛組織,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力。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為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長官。其職掌有三:一是制定法規。為籌劃轄區內各縣市地方行政起見,於不牴觸中央及省的法令範圍內得訂立單行規則或辦法。二是召開行政會議,以討論各縣、市應行興革事宜及確定行政計畫。三是考核與巡視。即對所轄各縣作實地考察,並對各縣、市長及所屬工作人員成績每年考核一次。行政督察專員兼區保全司令及軍法執行總監部督察官,併兼區內平時和戰時若干職務:關於平時事務的,如區農桑籌備主任、區選民監督、區童子軍大會會長等;關於戰時事務的,有區船舶大隊長、區食糧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

行政督察專員字典分解

行政的解釋 [administration] 指企事業、各種社會團體等的內部管理

多學學:行取【歷史知識】

明清吏部銓選制度。指凡在外州縣官內升,依規定年限,經保舉可調京職,並經考選可補授科、道或部屬官職之例。明創行,清踵行,康熙時有授御史者。曾定三年一舉行,每直省或五員、三員、一員不等,以主事用。乾隆十六年(1751)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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